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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职 责

 

公共卫生监督科职责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全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监测,负责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监督和保健用品卫生监督。
公共卫生监督科科长职责
1、在所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人员的政治思想、行政、业务、监督执法等管理工作。
2、负责本科年度工作计划,近、远期规划及工作总结,组织提出全市公共场所、饮用水、涉及饮用水产品及保健用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
3、负责管理重大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产品及保健用品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上述违法事件组织立案调查。
4、组织本科室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监督检查指导科室人员的日常工作。
5.督促检查科室人员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6.领导本科室人员做好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7.负责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对全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及保健用品卫生执法提出指导性意见。
8.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认真完成所领导交办
的各项工作,积极推进两风建设。

公共卫生监督科工作程序
公共卫生监督科主要负责直管单位的公共场所、饮用水、涉水产品、保健用品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
(一)接收登记
公共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科受理移交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涉水产品、保健用品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登记。
(二)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
申报材料接收后交分管监督员,必要时报主管要所长审阅后再交付。监督员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时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所领导审核同意、批准后加盖市卫生监督所公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报单位改进后再重新验收。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
(一)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
1.卫生组织、卫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卫生许可证件是否有效。
2.基本卫生设施是否具备。
3.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4.消毒制度、消毒设施是否健全、完好及运行情况。
5.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部分执行情况。
6.抽查部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考核合格”章。
7.复核从业人员名单是否准确无误,心确定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含临时工)为体检、培训对象。
8.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市直管单位每月一次经常性卫生监督,并视情况需要增加监督频次。每次监督检查时认真做好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发现重大问题逐级向科长、主管所长报告。
(二)现场卫生监测
在卫生监测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能够现场完成的监测监督员现场完成,不能现场完成的及公共卫生用品的监测现场采样,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将样品贴上标签,标记清楚,送检验单位检验,注意在运送过程中不得污染。
监测点的选择、监测频率及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执行。
《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必须由科长、主管所长签发。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市卫生监督所申请复核,监督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六十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状况的审查监测,经科长、主管所长审查合格后,移交证照科,在“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申请复核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其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和《细则》第23条规定对违法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人,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监督员在执行《条例》和《细则》时,必须遵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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