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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职 责

 

食品卫生监督科职责


按照《食品卫生法》、《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全市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食品经营单位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负责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用天然矿泉水、食用酒精、特殊营养食品、强化食品、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食品卫生监督科科长岗位职责
在所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人员的政治思想、行政、业务、监督执法等管理工作。
负责本科室的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组织拟定全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市直管单位及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重要活动的食品卫生安全保障,组织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
组织本科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科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监督指导科室人员的正常工作。
监督检查科室人员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法责任制和各项工作的质量控制管理。
负责科室内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全市食品卫生执法提出指导和培训意见。
努力做好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认真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推进两风建设。
食品卫生监督科工作程序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接收登记
食品卫生科在接到证照科受理移交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登记。
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由科长交付分管监督员,监督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对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卫生要求的,经所领导审核同意,送交证照科,由证照科上报市卫生局审批盖章。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待整改后重新验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1、食品卫生监督科负责各类直管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食品经营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对上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监测频次要达到每年至少四次,餐饮业每年应达到六~~十二次。
2、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将下列内容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内外环境卫生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及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食品标识、产品说明书的情况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情况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感官性状及产品的自检能力和检验情况
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和必要的采样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饮用水的卫生状况
其它食品用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分别按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3、检查完毕后,食品卫生监督员应按照卫生监督文书制作的要求书写《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拒绝签字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的理由,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4、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调查了解其原因,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到期复查改进情况。
5、在检查中对已造成食物中毒或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临时控制措施,使用封条,并按要求制作《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在现场遇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可先予以封存,制作笔录后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6、检查中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复查后仍未改进的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则应按照有关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食品企业采样工作程序
食品卫生科负责直管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采样工作。
采样程序:
按随机采样的原则采集样品,采样时要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样品的代表性,采样数量应能够反映该食品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实验量的需要,一式四份,供检验、复检、备查和仲裁用,每份样品不少于0.5公斤。
认真填写采样记录(一式三份),要求填写完整,被采样单位、监督机构、检验单位各留一份。
及时将样品(附样品送检单)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卫生监督科对检验结果进行检验结果判定,并出具卫生检验报告书(执法文书)。
食品卫生科将卫生检验报告书返回被监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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