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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规定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或者擅离职守超过60分钟,或未经批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2、处理办法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职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月累计超过5次的做待岗察看(30天)

处理。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扣发当日工资。全年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应作辞退处理。


(3)职工待岗察看期间,只发职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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