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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所廉政建设,切实做到执法清廉,从严理政,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所长对主管科室廉政建设负有监督、管理任务和领导责任,并定期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科室领导负责带头贯彻执行市卫生局党组和监督所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批示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卫生监督人员要严格职业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赋予的任务,行使卫生监督权。
3、卫生监督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禁滥用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严禁弄权勒卡,不准在监督、检查、审批、发证、处罚等工作中吃请或收受被监督对象的钱物和有价证券。
4、卫生监督人员必须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奉公守法。正确掌握、运用、遵守各项法规、法律,及各种检查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坚决杜绝职能科室间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越权执法行为。
5、卫生监督人员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顾问或有其它兼职,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投资入股,不允许个人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关系;凡有直系亲属在被监督单位任法人代表的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或分工负责范围内,应主动回避。
6、卫生监督人员经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或以监督所的名义被邀请参加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的新闻发布会、技术论证会、咨询会等,所收的劳务费、评审费、咨询费等要如数上缴单位,作为科室收入,否则,按违纪论处。
7、卫生监督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接受各级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及监督对象的来信来访。
8、卫生监督服务要实行办事公开化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对食品、学校、劳动、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放射、保健品、传染病、消毒、医政、妇幼、血液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评审、审批、发证的条件及工作程序公开。
9、建立健全防范制约措施,定期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廉政工作和个人廉政素质综合评价;试行重点职能科室负责人定期岗位轮换制度,重点工作岗位职位权力分解制度;实行卫生监督人员廉政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10、坚持从严执纪、从严治所原则,对违反以上规定,特别是以权谋私,收受监督对象钱物,勒卡索要,服务态度恶劣,滥用职权的,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取消卫生监督员资格、调离现岗、五年不准晋级、降职、待岗、下岗、开除等处分,同时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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