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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1986年12月9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用煎炸油卫生的管理,保证食用煎炸油卫生标准的切实执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豆油、葵花油、花生油、棕榈油、胡麻油等为原油的食用煎炸油。


第三条 食用煎炸油的原油卫生标准应符合GB 2716-81《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第四条 食用煎炸油最高温度不得超过250℃,有条件可安装温度自动控制器,每次煎炸后的油需过滤除渣后方可再用。


第五条 食用煎炸油必须符合食用煎炸油卫生标准。


第六条 煎炸食品用的工具、容器要清洁、干燥,不得受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第七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煎炸油的卫生监督,并根据卫生监督需要,可依法无偿采取供检验所需要的样品,并给予正式收据。


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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