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产科设置基本标准及职责范围(试行)》
一、 房屋标准
(一) 产科门诊:设专用诊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二) 分娩区:相对独立集中在病房一端,设缓冲间、待产室、分娩室。
1.缓冲间:更衣、换鞋、刷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区域划分明确。
2.分娩室:应设在有隔离带的无菌区内,面积不应少于18平方米。分娩室内墙面应装有1.5-2米高的瓷砖,地面铺水磨石地板,便于刷洗及排水。门窗严密,有取暖设备。
3.待产室:每床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且与分娩室相邻。
(三) 休养区(病房)
设母婴同室病房,每床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
(四) 处置室:有专用处置室,也可与其他科室共用。
产科所有的房屋应远离各科污染源(如:X光室,检验科)。
二、 设备标准
(一) 产科门诊
1、常规设备:桌椅、检查床、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
2、产前检查设备:体重秤、皮尺、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骨盆测量器。
(二) 分娩室
1、一般设备:氧源、计时钟、血压计、听诊器、侧照灯、应急灯、器械柜、器械台、无菌柜、贮槽、导尿包、暖气,污物桶。
2、接产设备:产床、产包、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胎头吸引器、吸痰器、量血器、缝合器械、处阴消毒器械、阴道上下叶拉钩、无齿卵园钳等。
3、新生儿设备:婴儿秤、婴儿身长尺、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
4、抢救设备:静脉切开包、子痫抢救盘、输血输液器械、母婴常用抢救药品。
(三) 待产室:待产床、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灌肠器、导尿包、器械台、消毒缸、手套。
(四) 母婴同室:产妇床、婴儿床、床垫、被褥、床单、被套、枕套、床头柜、热水瓶、脸盆、痰盂、哺乳用小木椅。
(五) 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消毒药液、外阴消毒器具、浸泡手桶。
(六) 辅助检查:
1、物理诊断:B超、心电机、X光机。
2、检验设备:能开展血、尿常规、出凝血时间、血小板及肝功能检查、测血型、血交叉。
3、开展健康教育基本设施及资料:电视、录放像机或VCD、宣传板、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产期保健、科学育儿等)。
(七) 其它设备:交通工具、电话。
三、 人员配备标准
(一) 从事助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二) 产科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
(三) 助产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 应有一名儿科医师参与产房、母婴同室的新生儿诊治管理工作。
四、 技术标准
从事助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如下适宜技术,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常规。
(一) 产前检查、高危孕妇筛查及转诊、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技术;
(二) 正常产的助产技术;
(三) 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四) “五防”(防滞产、感染、产伤、出血、窒息)技术;
(五) 头位产分娩异常征象的识别技术;
(六) 软产道轻度损伤的处理技术;
(七) 催产素的使用技术;
(八) 母乳喂养的适宜技术;
五、 管理标准
(一)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如下管理制度
1、产前检查、产后访视、高危孕妇筛查、管理及转诊制度;
2、产科门诊、待产室、分娩室、母婴同室管理制度;
3、消毒隔离、院内感染管理制度;
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5、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6、助产人员定期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二) 建立健全相关登记,并填写完整、准确,永久保存:
1、高危孕产妇登记本;
2、产科正规病志;
3、分娩登记本;
4、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
5、危重病例抢救登记本;
6、新生儿出院登记本。
六、 职责范围
(一) 乡(镇)卫生院必须为所有孕产妇提供爱婴、爱母、温馨、便捷,安全的服务,并积极开展孕产妇的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工作;
(二) 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村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对孕妇逐一筛查,登记造册,及时发现高危孕妇;
(三) 与县级医疗保健部门建立网络联系,保证高危孕产妇转诊或寻求支持的通路顺畅。转诊病人要有记录;
(四) 负责乡(镇)正常产的住院分娩,确保24小时正常产的助产工作;
(五) 开展好全乡(镇)孕产期保健及母乳喂养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 定期对村级母婴保健员、家庭接生员,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管理;
(七) 负责妇幼卫生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及管理工作。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