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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1) 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 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要求
  (1) 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2)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规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3) 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是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3、当场收缴罚款
  (1)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a.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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